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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24-07-15 08:52:55 浏览量: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做好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从事高温、露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避开高温时段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高温津贴发放制度。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作业岗位。
 
      五、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黄冈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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