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给力!两起工伤案在异地一天调解成功
信息来源: 时间:2021-04-13 10:53:09 浏览量:
4月2日,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联合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一行5人跨县前往黄冈市黄州区湖北某窑炉公司,成功调解两起工伤纠纷案,以实际行动打通诉调对接维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两起工伤案调解现场
职工王某、孙某均系湖北某窑炉公司职工。2020年5月12日,王某在湖北某窑炉公司承接的山西省灵石县聚义富康焦化项目中,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时被砸伤,经浠水县人社局鉴定为工伤,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2021年3月初,王某向湖北某窑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16.3万元。
2020年9月7日,孙某在湖北某窑炉公司承接的内蒙古蒙西项目工地做工时受伤,同年12月经浠水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元月初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2021年3月初,孙某向湖北某窑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18.6万元。
王某、孙某多次与湖北某窑炉公司进行沟通,但因分歧较大协商无果。2021年3月中旬,王某、孙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先后向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
现场签订调解协议
接到案件后,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工作人员认真查阅案卷相关资料,组织调解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现场交流。了解到王某、孙某居住地与湖北某窑炉公司建设地都在黄冈市黄州区后,工作室工作人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地点,联合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调解专班,跨县前往黄冈市黄州区开展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内容,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事实,耐心讲解,经过多轮反复的沟通协调,最终两起劳动纠纷案都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孙某分别与湖北某窑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孙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由湖北某窑炉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共计47819元,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共计56723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浠水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进行了司法确认。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职工居住地、公司经营地、调解阵地都在浠水县外。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标志着浠水县“法院+工会+人社”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又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通讯员:李璐 谢翔)
信息来源: 时间:2021-04-13 10:53:09 浏览量:
4月2日,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联合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一行5人跨县前往黄冈市黄州区湖北某窑炉公司,成功调解两起工伤纠纷案,以实际行动打通诉调对接维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两起工伤案调解现场
职工王某、孙某均系湖北某窑炉公司职工。2020年5月12日,王某在湖北某窑炉公司承接的山西省灵石县聚义富康焦化项目中,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时被砸伤,经浠水县人社局鉴定为工伤,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2021年3月初,王某向湖北某窑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16.3万元。
2020年9月7日,孙某在湖北某窑炉公司承接的内蒙古蒙西项目工地做工时受伤,同年12月经浠水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元月初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2021年3月初,孙某向湖北某窑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18.6万元。
王某、孙某多次与湖北某窑炉公司进行沟通,但因分歧较大协商无果。2021年3月中旬,王某、孙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先后向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
现场签订调解协议
接到案件后,浠水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工作人员认真查阅案卷相关资料,组织调解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现场交流。了解到王某、孙某居住地与湖北某窑炉公司建设地都在黄冈市黄州区后,工作室工作人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地点,联合浠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调解专班,跨县前往黄冈市黄州区开展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内容,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事实,耐心讲解,经过多轮反复的沟通协调,最终两起劳动纠纷案都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孙某分别与湖北某窑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孙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由湖北某窑炉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共计47819元,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共计56723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浠水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进行了司法确认。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职工居住地、公司经营地、调解阵地都在浠水县外。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标志着浠水县“法院+工会+人社”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又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通讯员:李璐 谢翔)